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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2025年04月28日
作者:德州德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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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向案外人发放公示程序,防范廉政风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收发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将执行案款发放给案外人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2025年4月29日-2025年5月1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534-2311993

案号

执行案件名称

案外人

案外人与本案的关系

发放金额

发放原因

(2025)鲁1402执34号

张东泽犯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卢俊岭

集资参与人

71.11元

退赔经济损失

(2025)鲁1402执34号

张东泽犯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崔振燕

集资参与人

21.58元

退赔经济损失

(2025)鲁1402执34号

张东泽犯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赵洪娟

集资参与人

21.58元

退赔经济损失

(2025)鲁1402执34号

张东泽犯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李金红

集资参与人

26.70元

退赔经济损失

(2025)鲁1402执34号

张东泽犯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陈亚珍

集资参与人

19.32元

退赔经济损失

(2025)鲁1402执34号

张东泽犯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郭传印

集资参与人

2082.83元

退赔经济损失

(2025)鲁1402执34号

张东泽犯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朱风梅

集资参与人

174.62元

退赔经济损失

(2025)鲁1402执34号

张东泽犯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马丽丽

集资参与人

34.72元

退赔经济损失

(2025)鲁1402执34号

张东泽犯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李利芹

集资参与人

20.64元

退赔经济损失

(2025)鲁1402执34号

张东泽犯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刘彬

集资参与人

392.99元

退赔经济损失

(2025)鲁1402执34号

张东泽犯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魏双双

集资参与人

272.46元

退赔经济损失

(2025)鲁1402执34号

张东泽犯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李小艳

集资参与人

67.73元

退赔经济损失

(2025)鲁1402执34号

张东泽犯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孔庆加

集资参与人

84.84元

退赔经济损失

(2025)鲁1402执34号

张东泽犯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南凤桐

集资参与人

15.04元

退赔经济损失

(2025)鲁1402执34号

张东泽犯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李淑英

集资参与人

41.48元

退赔经济损失

(2025)鲁1402执34号

张东泽犯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许立晶

集资参与人

28.15元

退赔经济损失

(2025)鲁1402执34号

张东泽犯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张建军

集资参与人

83.07元

退赔经济损失

(2025)鲁1402执34号

张东泽犯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贾艳华

集资参与人

249.94元

退赔经济损失

(2025)鲁1402执34号

张东泽犯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詹维芬

集资参与人

45.44元

退赔经济损失

(2025)鲁1402执34号

张东泽犯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马军

集资参与人

4.26元

退赔经济损失

(2025)鲁1402执34号

张东泽犯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李艳红

集资参与人

219.68元

退赔经济损失

(2025)鲁1402执34号

张东泽犯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胡炳生

集资参与人

2122.73元

退赔经济损失

(2025)鲁1402执34号

张东泽犯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钟连英

集资参与人

1442.93元

退赔经济损失

(2025)鲁1402执34号

张东泽犯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张英行

集资参与人

119.54元

退赔经济损失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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