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上一项重要制度,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的求偿权利。其目的是确使被保险人损失得以充分补偿,同时,也不至于由于保险赔付而使被保险人额外受益。近日,宁津法院审理一起代位求偿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26日,宰某某驾驶的轿车与李某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宁津县交警部门认定,宰某某、李某某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宰某某驾驶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机动车损失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车辆损失数额在保险限额内。宰某某驾驶的轿车被保险人胡某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胡某某同意将已取得赔偿部分向对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某保险公司。该车辆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车辆维修费用13563元,某保险公司已垫付该费用。
2021年5月13日,某保险公司与李某某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李某某于2021年5月14日前向某保险公司支付垫付赔款7781.50元。李某某未按约给付该款项。故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经审理,宁津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某保险公司垫付的保险赔偿金7781.5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某保险公司已依据保险合同关系向被保险人赔偿了车辆维修费用13563元。某保险公司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双方已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李某某于2021年5月14日前向某保险公司支付垫付赔款7781.50元。李某某未按约履行,某保险公司对此主张权利,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