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信息
2005年5月以来,我院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积极探索人民陪审新机制,促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在人民陪审员任用培训、管理考核、制度建设、发挥作用等方面有了一些成绩和收获,现将有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情况
我院现有法官120人,一线法官98人,近几年每年审判、执结的案件数都在7000件以上,业务相当繁重,人员老化、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而选好用好人民陪审员,用民间法官壮大审判资源,无疑是一条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有效途径。为此,我院积极争取牡丹区委、人大、政府的支持,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及时启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联合考察,严格按照任职条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拟任人选。2005年7月13日第一批25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通过。2009年7月20日增选40名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通过,2010年7月第一批人民陪审员任职期满,2010年7月30日换届任命39名人民陪审员。至此,我院共有人民陪审员79名(已基本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其中男性67人,占85%,女性12人,占15%。年龄结构为,40岁以下的7人,占9%,40岁至50岁的47人,占58%,50岁至60岁的25人,占33%。文化结构为,大学本科以上27人,占34%,专科31人,占40%,高中以下21人,占27%。职业分布情况为,党政机关干部29人,占38%,企事业单位人员28人,占35%,来自社会基层一线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及其他人员22人,占27%。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情况
为较好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我院要求各审判业务庭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有针对性地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审。审判长和其他审判人员要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的法律地位,尊重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利;一些案情简单、适于调解的案件委托陪审员独立主持调解结案;把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执行的数量、质量作为考核业务庭室年度业绩的一项指标。同时,把积极主动参与法院工作,参与审判、执行案件的数量、质量以及遵守审判纪律的情况,作为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综合考核的依据,考核结果及时通报给其所在单位和所在乡镇、社区党组织。
(一)创新管理模式,对陪审员按专业分别立库管理。根据未成年人犯罪合议庭、婚姻家庭合议庭、劳动争议合议庭、破产纠纷合议庭、企业纠纷合议庭、交通事故纠纷合议庭、医疗纠纷合议庭等专业合议庭的特殊需要,建立了专业陪审员分库管理制度。根据陪审员的知识背景、文化层次、职业特点化分为刑事、民事、商事、执行、人民法庭等专业陪审员,分别建立信息库。并按照“一般案件整库随机抽取、专业合议庭案件在相应或相近专业库随机抽取”的原则,对普通案件从整体库中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对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则从相应专业陪审员信息库中抽取人民陪审员,对特定案件则指定某陪审员参审和主持调解,以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职业优势及特殊身份的作用,实现法官与陪审员的“强强联合”优势。2009年实行分类管理后,人民陪审员按专业出庭487人次,审理专业领域案件239件,所审案件均做到案结事了。
(二)创新陪审模式,扩大陪审范围。我院将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界定为所有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对合议庭成员中法官、陪审员的比例做出了硬性规定:简易案件由1名法官和2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复杂案件由2名法官和1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陪审模式,即“1+2”和“2+1”陪审模式。这样既能确保陪审员有足够的陪审机会,同时还有利于确保陪审案件的质量和效果。
(三)创新陪审工作方式,扩大陪审员职权。我院拓宽工作思路,致力于扩大陪审员参审范围,提出了陪审员参与送达法律文书、参与开庭审理、参与案件调解、参与宣判、参与执行、参与涉诉信访的“六参与工作法”,并对其中具体操作进行明确规定,确保陪审员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参与审判活动全过程。法院受理案件后,确定陪审的“民间法官”即与法官一同送达法律文书,接触当事人,大致了解案件的基础情况,摸清纠纷起因,掌握双方思想动态,为以后的工作奠定基础。参与案件调解,包括庭前调解、开庭调解和庭后调解。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贴近群众,代表群众,也最了解群众,能够以民众的眼光看待纠纷,以民众的思维方式处理纠纷,并且他们处理纠纷的意见也容易为民众所接受,能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如马岭岗法庭审理马岭岗镇黄庄黄某与赵某宅基地纠纷一案,邀请两名辖区内陪审员主持调解。陪审员了解到黄某与赵某两家原本私交甚好,赵某宅基地面积小,黄某的宅基地稍大,赵某在翻建房屋时,黄某口头同意赵某占用自己的一分宅基地,后二人发生矛盾,反目成仇,黄某否认同意事实,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拆房退宅基地。两位陪审员充分运用自己丰富的农村工作经验和人缘优势,不仅对当事人晓之以礼、动之以情,而且调动方方面面的社会关系一齐做工作,终于使二人就宅基地达成和解协议。最后,黄、赵二人握手言和,对法庭和人民陪审员感激不尽。
为确保陪审质量和效果,院里规定,陪审员在庭审中,必须询问当事人;庭后合议必须先于法官发表意见,要依照自己的意志判断案件事实,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鼓励发表自己的独特见解,支持他们发挥对法官的监督、制约作用,搞好案件的审判工作,克服“陪审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
我院大胆探索陪审员参与执行案件。规定:当事人矛盾易激化案件、群体性纠纷案件、涉专业技术案件、行政机关干预执行案件等矛盾复杂的“骨头案”,陪审员应参与执行,充分发挥陪审员知民情、达民意以及社会经验丰富的优势,化解“执行难”。针对矛盾易激化案件,选用当地陪审员参与执行,充分发挥其在当地群众中的威望及熟悉乡土人情的优势,为执行工作出谋划策,协助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和解结案。针对群体性执行案件,选用群众基础好、办事公道的陪审员参与执行,充分发挥其“减压器”、“润滑剂”作用,妥善化解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确保案件的顺利执结。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既是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配合,也是对执行工作的监督,法院与人民陪审员在执行工作中的结合,使得执行难在许多案件上变得不难。
推行陪审员定期轮流与法院领导共同接访,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桥梁作用,增强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接受度,共同解决涉诉信访问题。陪审员马学林说:“法院信得过我们,把陪审员当自己人看待,化解涉诉信访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凸显,优化了审判资源配置,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参审案件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自2009年1月创新陪审员工作机制至今,这些“民间法官”共参与审理、调解、执行案件763件,调解(和解)率达到85.5%,当事人服判息诉,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架起了法官与公众的信任桥梁,向社会开启了展示司法公正的窗口,对增强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三、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保障问题
我院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存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我院采取了有效的人身安全保障措施。
四、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培训情况
我院设有人民陪审员活动室,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享受的补助、交通、就餐等费用已落实到位,培训费用也列入业务经费支出预算。为保证人民陪审员工作有序开展,我院出台了《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使用、考核的实施办法》,由政治处具体负责人民陪审员各项管理工作。建立陪审员个人管理档案,及时分析汇总各审判庭反馈的陪审信息,为陪审员年度考核提供重要依据,并建立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对长期不参加审理案件的人民陪审员,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加强人民陪审员岗位培训。一是积极组织拟任人员参加人民陪审员任职资格岗前培训。二是任职后督促陪审员平时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分期分批派送人民陪审员参加省、市法院及本院各类业务培训,帮助陪审员掌握诉讼程序,熟悉庭审流程。三是在召开全院会议,组织集体学习时,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加,使人民陪审员真正融入法院工作之中,全面提高审判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