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济南瀚弘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晗与被告济南瀚弘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191民初445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瀚弘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晗退还房屋押金1000元;二、被告济南瀚弘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晗退还水电燃气押金400元; 三、被告济南瀚弘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晗退还房屋租金3533元;以上一至三项共计4933元,被告济南瀚弘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济南瀚弘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