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段祝银、徐凤娣、唐世青、济南莆秀贸易有限公司、济南巨昂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段祝银、徐凤娣、唐世青、济南莆秀贸易有限公司、济南巨昂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鲁0191执1324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191民初57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如实申报你的财产状况,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并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限制相关人员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