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鲁0191民初3273号
林长清: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曲金善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林长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委托担保协议》项下代偿款人民币1741.12元及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91元(暂计算值2023年09月30日,具体资金占用费按照合同约定0.000166日费率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合计1870.03元;2、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委托担保协议》项下代偿款人民币4419.98元及资金占用费人民币327.24元(暂计算值2023年09月30日,具体资金占用费按照合同约定0.000166日费率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合计4747.22元;3、上述标的合计:6617.25元。4、本案的律师费600元由被告承担。5、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7月1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地 址:济南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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