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鲁0191民初3830号徐炜、滕瑛琪判决书
  • 作者: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9日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鲁0191民初3830号

徐炜、滕瑛琪:

原告济南财投新动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炜、滕瑛琪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0191民初383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炜、滕瑛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济南财投新动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41万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50元,由被告徐炜、滕瑛琪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二○二四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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