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孙素粉与山东宁泓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 作者: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0日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山东宁泓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素粉与山东宁泓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0191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九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宁泓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涤除孙素粉作为山东宁泓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如果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山东宁泓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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