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山东齐翔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春雷与被告山东齐翔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0191民初58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春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