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张远:
本院受理原告刘金凤与被告张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0191民初294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七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金凤退还剩余房屋租金等3348元;二、驳回原告刘金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