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鲁0191民初25号判决公告
  • 作者: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3日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鲁0191民初25号

孙凯:

原告张汉与卞卫国、李志光、山东禹化科技有限公司、徐宪栋、孙凯、刘天宇、宋世辉、刘燕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0191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汉与被告徐宪栋、孙凯、刘天宇、宋世辉、山东禹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签署的投资协议于2022年2月14日解除;

二、被告山东禹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汉150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22年8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张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汉承担1200元,被告山东禹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3900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二○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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