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山东轻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璟璇与被告山东轻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0191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轻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璟璇房屋租金、押金、物业费、网费、管理费、预付水电、电梯卡押金共计7680元;二、被告山东轻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璟璇支付违约金1700元;三、驳回原告张璟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元,由被告山东轻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