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鲁0191民初932号
北京文投航美传媒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昊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文投航美传媒有限公司、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0191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文投航美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山东昊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工程款76194元及利息损失(自2023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619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及保险费损失700元;
二、被告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山东昊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5元、保全申请费782元,由原告山东昊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担50元,被告北京文投航美传媒有限公司、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437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二○二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