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鲁0191民初3273号原告西安曲金善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林长清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作者: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4日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鲁0191民初3273号   

林长清:

原告西安曲金善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林长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0191民初32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曲金善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安曲金善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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