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张振斌与被告山东舜发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张世鑫、山东绿山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武学刚,第三人亓荣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送达公告
  • 作者: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5日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世鑫、亓荣伟

   本院受理原告张振斌与被告山东舜发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张世鑫、山东绿山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武学刚,第三人亓荣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鲁0191民初569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振斌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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