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济南点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君合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合公司)诉被告(反诉第三人)山东省直机关住宅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济南东卓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反诉第三人)济南点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191民初894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七百二十五条、第七百二十六条、第七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济南东卓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君合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修损失4万元;二、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君合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济南东卓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金132497.88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君合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济南东卓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3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君合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979元,被告(反诉原告)济南东卓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5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17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君合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50元,被告(反诉原告)济南东卓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921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