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智慧 共谋发展 来自世界环境司法大会部分与会代表发言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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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6月28日 | ||
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会议期间,中方代表系统介绍了中国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构建专门化审判体系,完善全方位诉讼体系,健全环境资源司法规则体系等方面的做法与经验。外方代表也分别介绍了本国生态环境现状与保护举措。与会各方围绕“司法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作用”“环境司法的裁判原则”“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气候变化司法应对”等议题,相互交流、相互启发,共享智慧、共谋发展,将司法领域交流合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以司法保障全球环境治理 重庆,地处长江上游和三峡库区腹心地带,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最后一道关口。重庆法院的司法职责之一,就是立足长江流域水生态核心,以流域系统性司法保护为重心,开展恢复性司法,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各项制度,助推流域生态环境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永利在专题发言环节表示,重庆法院立足流域水生态核心,统筹做好流域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司法保护。妥善处理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关系,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严厉打击长江流域水污染犯罪,助力打赢碧水保卫战;出台司法意见,全力维护长江水域生态安全。同时,强化流域系统性保护,坚持系统观念,打破行政区划限制,突出流域司法的整体性和协同性。积极构建流域内互动合作的司法保障新机制,开展流域司法协作;遵循流域生态系统的自然规律,推行跨域集中管辖,便利群众诉讼;遵循流域环境要素的复合性,推动一体化保护。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注重惩罚犯罪与修复环境相结合,原地修复与替代修复相结合,个案修复与基地建设相结合,全面提升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水平。 “在环境保护领域,不同的法院面临不同的机遇。”芬兰共和国最高行政法院院长卡瑞·库斯涅米指出,不仅法院存在差异,各国法律文化也有所不同。在芬兰,由于历史原因,法条主义在法律界盛行。审理环境案件过程中,法院应在受法律保护的不同利益之间保持公正。审理环境案件的法官不仅应掌握法律,还应掌握环境科学、技术等方面的知识。 “英国法院参与环境保护的历史由来已久。”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最高法院前大法官罗伯特·卡沃斯说道。19世纪,英国工业革命和城市的迅速发展带来严重污染,要求法院作出强有力的回应。在1858年的一起案件中,英国法院下达禁令,禁止伯明翰公司将未经处理的污水通过下水道排入塔姆河。而在全球层面上,国际法院于1996年首次承认环境保护是国际法的一部分。2002年,在南非约翰内斯堡举行的全球法官研讨会上,司法机构的核心作用得到了全球认可。 环境司法的裁判原则 遵循生态环境保护规律,探索完善环境案件裁判规则和执行方式,进而更加有效地保护各类生态环境权益,是当前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重要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夏道虎在参加“环境司法的裁判原则”专题研讨时,分享了江苏法院探索完善环境案件裁判规则和执行方式的实践情况。 江苏法院以生态功能区划分为基础,建立起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为核心、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为支撑的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实现了全流域系统保护、跨区划集中管辖、“三合一”专门化审判,形成生态文明司法保护的“江苏模式”。同时,确立生态环境系统保护的裁判原则,探索形成全域修复、综合考量生态要素等裁判原则。确立惩罚性赔偿、全链条追责裁判规则和损失整体性认定规则,提高违法成本。创新环境案件裁判执行方式,探索建立“技改抵扣”“分期付款”“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等执行方式,首创异地补植、劳务代偿,建立20余个司法修复基地。 夏道虎表示,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越来越成为各国共识,法院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理应发挥重要作用。江苏法院积极履行生态环境国际公约义务,遵循《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依法对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刑事案件作出判决,有力践行了我国坚决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庄严承诺。 浙江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萌发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占国表示,浙江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两山”理念,切实扛起守护绿水青山的司法担当,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生态环境依法治理,让绿色成为浙江发展最动人的色彩。 李占国介绍了浙江法院加强环境司法的主要举措。一方面,浙江法院通过专业化审判落实最严格的司法保护,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从严认定赔偿责任,贯彻全面赔偿原则,让破坏生态环境者依法承担责任,落实公众参与原则,畅通环境公益诉讼渠道。另一方面,浙江法院创新司法举措,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建立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制度,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积极探索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限期修复”“劳务代偿”等多种责任方式,让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同时,坚持数字赋能,上线全国首个统一智能环境治理平台—— “绿源智治”系统,实现全省环境案件同一平台在线办理,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让程序流转更便捷、多方协同更高效,让生态环境治理更加高效智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葛晓燕则通过典型案例介绍了江西经验。在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和浮梁倾倒废液污染环境案中,江西法院探索了“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如何正确适用”“如何认定侵权人污染环境造成了严重后果”和“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等裁判规则,体现了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理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宗旨。通过审理相关案件,江西法院总结并推行“环境损失计算五结合法”裁判规则,改变了以往每案必鉴定的做法,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减少了鉴定费用支出,加快了审案进度,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司法保护生物多样性 云南素有“动物王国”“植物王国”和“物种基因库”的美誉,生物多样性资源居中国之首。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侯建军介绍,近年来,云南法院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两山”理念,审理了大量环境资源案件尤其是涉濒危物种案件,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濒危物种。 侯建军介绍说,云南法院积极探索“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构建以流域、湖域等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集中管辖制度,持续开展危害濒危野生动植物案件专项审判工作,严厉惩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为濒危物种提供专门化司法保护。着重从“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跨部门跨区域司法联动协作、引导公众参与保护濒危物种等方面,构建濒危物种的恢复性司法机制,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加强濒危物种及其生境的全流域协同保护。同时,探索濒危物种的预防性司法救济,制定中国首个环保禁止令规定,将预防为主原则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具体案件审判实践预防性公益诉讼制度。 “在南非,气候变化、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丧失和危险废物管理等环境问题受到严格的法律监管。”南非共和国最高上诉法院院长曼迪萨·玛雅介绍了南非对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条款,并列举了相关案例。 在比兰库鲁等人非法猎捕犀牛一案中,南非高等法院认定被告谋杀罪、非法猎捕犀牛及非法拥有枪支弹药的罪名成立。被告均被判处50年有期徒刑,附条件缓刑5年,最终执行不准假释的25年有期徒刑。“犀牛应受到特别保护,因为这一物种濒临灭绝。”法院审理认定,由于该罪行猖獗性质严重,所作判决定罪量刑适当。 “青海法院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审判工作中突出司法的责任性、法治性、规范性、惩罚性,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高度统筹生态系统各个要素的司法保护,对于生物多样性特别是珍稀濒危物种,实行最严格、最科学的司法保护,在司法审判中,加大对生物多样性的预防保护力度,创新司法裁判方式,确保受损生态环境有效修复,用积极的行动和作为开展审判工作,依法审结了一批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结合青海是高寒生物自然物种资源库,高原生物多样性资源破坏容易修复难且不可逆转等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泽军介绍了青海法院在高原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方面的审判工作实践。 张泽军介绍,青海法院依托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三江源生态法庭、青海湖生态法庭和祁连山生态法庭等,结合实际实行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集中归口、统一管辖”的模式,以“车载审判”等方式大力开展巡回审判,积极开展预防性、修复性、惩罚性司法,多渠道、多途径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法院要像《三国演义》中的诸葛亮那样,高瞻远瞩,运筹帷幄,多问问,如何运用法律才能让违法者无漏洞可钻、无处可藏?哪些法律壁垒需要清除?哪些救济办法可以使用?如何让执法更加有效?”克莱恩斯欧洲环保协会(英国)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詹姆斯·桑顿在发言中指出。 气候变化的司法应对 “环境问题没有边界,中国政府积极践行符合中国国情的绿色循环低碳发展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偕林表示,福建法院主动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司法保护工作,积极运用绿色条款,认真贯彻保障环境权益、预防和打击并重、污染者付费等原则,减少人类对气候系统的负面影响,为多山多水多绿的美丽福建筑起司法“防护林”。 吴偕林介绍了福建法院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司法保护的具体措施。一方面,全省法院健全机构与制度保障一体推进,加强专业化审判,在全国率先成立覆盖全省的林业审判庭,集约化保护森林环境资源,创新建立生态司法+离任审计、修复保险、绿色金融等衔接机制,服务绿色低碳生活。另一方面,全面保护与立体修复一体推进,依法从严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破坏大气、水、土壤等直接或间接影响气候变化过程中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引导被告人以认购碳汇的方式对被破坏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助力碳达峰、碳中和。聚智、聚力与共治共享一体推进,首创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打造生态司法协作平台,建立绿色林长司法护航协同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及社会组织协作,联合开展生物多样性、湿地、水源地专项保护行动。 “从图表中可以看出,2007年,与气候相关的案件数量急剧增长,2016年再次呈现大幅增加趋势。”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环境法委员会气候变化专家组主席、奥斯陆大学法学教授克里斯提娜·沃伊特在发言中分享了全球气候诉讼的统计数据,同时介绍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近期审理的气候诉讼案件。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德国《气候保护法》的减排目标中,没有关于2030年以后如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规定,侵犯了年轻一代未来自由从事温室气体排放活动及日常活动不必受限于减排需求的权利。“今天做的越少,明天需要做的就越多。”因此,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命令德国政府对《气候保护法》作出修订。 德国政府已于今年5月6日提出新的立法建议,将2030年的减排目标从55%提升至65%,并承诺将在2045年之前实现碳中和。这是该案判决产生的直接成果。 “甘肃既是传统能源大省,也是新兴能源大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海波表示,甘肃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断推进环境资源专门审判,加强祁连山生态司法保护,积极探索气候变化的司法应对,为构建绿色丝绸之路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据张海波介绍,甘肃法院为了加强绿色丝绸之路司法保护,立足全局谋划,着眼于环境要素跨行政区划的自然属性,加强专门审判机构建设,突出自然保护区专属管辖,汇聚集中管辖与专门审判合力,积极探索环境资源案件跨域专门审判,构筑生态司法“甘肃模式”。严守生态红线,在国家生态安全战略布局中不断加强探索实践,聚焦祁连山生态整治和国家公园试点建设,推动建设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不断完善祁连山生态司法保护机制,强化祁连山生态保护案件审理,确保祁连山生态总体安全。同时,服务绿色升级,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目标和要求,坚守绿色甘肃建设中的司法定位,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积极探索气候变化的案件审理,以司法实践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司法助力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努力让绿色成为丝绸之路甘肃段最动人的色彩。”张海波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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