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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关于为企业应对疫情和复工复产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9月27日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济中区法【2020】6号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关于为企业应对疫情和复工复产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打造“大强美富通”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品质之区这一总体目标和区委“聚焦提升年”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区“1+467”工作体系,聚焦产业提质、双招提高、项目提势、乡村提振、治理提效、环境提标、民生提档七项重点工作,助力企业做好疫情应对,尽快复工复产,避免因肺炎疫情引发纠纷导致企业陷入困境,助力辖区企业渡过难关,维护经济运行和社会稳定,特制定如下意见。

1. 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与使命感。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仍然非常严峻,各庭室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坚持依法办案,讲究策略方法,努力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为疫情防控、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司法保障,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努力优化营商环境。

2. 积极开拓思路,大力推广网上办案。加强对在线司法平台的培训、指导与沟通工作,健全电子诉讼规则,充分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诉讼平台等开展网上视频调解、在线庭审、卷宗材料和裁判文书电子送达等工作,设定办案目标,强化工作落实,让“信息多跑路、企业少跑腿”。

3. 推进繁简分流,强化涉疫案件诉讼程序。以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为契机,对于涉疫案件的审理“当简则简”。扩大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完善简易程序规则,简化小额诉讼案件和简易程序案件审理方式、法庭审理和裁判文书,加快审理节奏,强化法官释明、告知义务,坚持简化程序、不减损权利,有效降低企业诉讼成本。

4. 充分利用诉讼时效规定,保护当事人诉权。当事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直接导致其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对因疫情防控需要,确需中止案件审理或延长审限的,可在审限中予以扣除。对受疫情影响导致资金困难的企业,加大诉讼费用缓、减交的支持力度。

5. 高效化解涉疫情民商事纠纷,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对因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履约或履约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依照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疫情的发展阶段、疫情与履约不能或履约困难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疫情影响的程度等因素,根据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6. 加强调解力度,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实质性化解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负担。

7. 妥善处理金融纠纷案件,为困难企业赢得生存发展空间。对生产经营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严重的辖区企业,因到期还贷困难而引发的金融纠纷案件,要充分发挥金融诉调对接中心等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的作用,努力促使银企和解,鼓励并争取金融机构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依法并重保障金融债权和企业生存发展。

8. 坚持“差异化”原则,审慎把握破产受理条件。对疫情发生前资金流正常,有持续经营能力,仅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期资金困难而失去清偿能力的企业,债权人申请其破产清算的,应全面审查破产原因,申请理由不充分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而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尽力协调债权人与企业协商和解处理,加大债务化解和企业扶持力度;对符合破产条件但具备重整价值或和解可能的,积极引导企业通过重整、和解程序走出困境。

9. 灵活处理财产保全,依法保护企业稳定发展。加强涉企业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既要考量保全的必要性,也要切实掌握保全的合理性,兼顾申请双方的利益。对申请财产保全的企业提交保证金困难的,可适当调低保证金比例或采取保全保险担保等更为灵活的担保方式。对暂时受困企业提出的临时解除保全转贷融资的申请,进行综合评判,协调各方利益,在确保解封转贷零风险的前提下,帮助企业解封转贷,渡过资金难关。

10. 依法开展企业信用修复,为疫情防控提供全力支持。对申请修复信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及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供应企业,依法及时开展信用修复工作,积极保障相关机构、企业正常运转,全力以赴参与疫情防控。

11. 强化疫情防控期间对涉案企业的善意执行。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要注重善意执行,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自动履行。对被执行人系疫情防控产品的生产企业,暂缓采取查控措施或采用“ 软查封” 等方式进行财产保全。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

12. 依法支持政府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对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物资及设施征收征用、不实信息管控处理等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争议,积极引导当事人从疫情防控大局出发,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13. 依法严惩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各类犯罪行为。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犯罪行为,借机造谣传谣犯罪行为,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行为,利用疫情实施诈骗等犯罪行为,捕杀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制品犯罪行为,“暴力伤医”犯罪行为,妨害公务犯罪行为,失职渎职、贪污等犯罪行为,均依法从重处罚。

14. 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联动,形成协同办案工作机制。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探索建立“公检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刑事案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必要时提前介入会商研判。

15. 快审快结涉疫情防控案件,拓展打击犯罪效果。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危害疫情防控、利用疫情破坏市场秩序、危害社会大局稳定的九类犯罪行为,要严把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刑罚裁量关。

16.及时通报典型案例,对犯罪分子形成强大威慑。通过快审快判、依法严惩,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并及时通报涉疫情防控典型案例,震慑犯罪分子,为疫情防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法治环境。

坚持配强审判力量,快审快判、依法严惩,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并及时通报典型案例,对犯罪分子形成强大震慑。

17. 针对生产自救行为,审慎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积极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保护好企业家创业信心与积极性,支持企业正常发展。

18. 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积极指导防范行政行为的法律风险。主动与区政府、各街办对接,为行政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提供法律咨询和业务指导,针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遇到的突出、共性法律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做好法律风险提示,提升依法防控和依法治理水平。

19. 加大自媒体平台宣传力度,营造司法助企护企浓厚氛围。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及时解读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发布司法“抗疫”信息,注意搜集、宣传保障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为帮助企业顺利复工复产提供最大帮助。

20. 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放贷行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辖区部分企业存在资金压力大、融资需求迫切的情况。因此,要在案件审理中注意审查“套路贷”、虚假诉讼、暴力追债等违法犯罪线索,一旦发现一律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主题词: 应对疫情 复工复产 司法保障 意见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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