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营商环境优化 | 超标电动车酿成交通事故,法官:生产商依法履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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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6月08日 | ||
案情简介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凭借环保便捷的特点吸引了很多消费者,成功占据市场并获得受众群体青睐,这其中,也有不少超标大功率电动车上路行驶,由此酿成了不少交通事故。电动车超标又缺乏明确的警示和说明,属于存在产品缺陷使其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造成危害的生产者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韩某某、徐某系夫妻,徐某某系韩某某、徐某之子。2018年11月11日00时40分许,徐某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某牌电动二轮车沿济南市堤口路民族市场内南北道路由北向南行驶,将行人陈某某碰倒,造成陈某某受伤。该电动二轮车系天津某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事故发生后,该电动二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与该车质量防伪合格证标志的性质为电动自行车不符,韩某某、徐某认为天津某电动车有限公司的行为导致其子徐某某在驾驶操作中放松了警惕,降低了驾驶技术要求,进而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天津某电动车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86864.35元。 法官裁判 承办法官认为,综合原告当庭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涉案的电动二轮车系由被告天津某电动车有限公司所生产。根据质量防伪合格证显示,涉案的二轮车为电动自行车,但事故发生后,该二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交警部门在对事故进行处理时,将徐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作为事故发生原因之一进行了责任认定;且在审理相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中,也采纳了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判决本案原告韩某某、徐某作为徐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方因不知道该二轮车属于机动车,从而在使用中放松警惕、降低了驾驶技术要求,导致无证驾驶机动车,应当认定被告存在警示缺陷,且该警示缺陷与两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结合未避让行人等其他事故发生原因,酌定被告对两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分担10%。 综合案情,承办法官判决由被告天津某电动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韩某某、徐某经济损失128954.78元,并驳回原告韩某某、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韩某某、徐某、天津某电动车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本案是涉及电动自行车产品责任的典型案例。近年来,超标电动车在一些地区特别是中小城市逐步蔓延,这类车辆往往各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性能差,上路行驶极易发生交通事故,给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矛盾化解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提醒广大群众在驾驶电动自行车出行时一定要重视出行安全,切勿违反交通法规,也提醒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一定要严格遵守国家对产品质量的有关条例,若产品本身存在设计、生产、流程技术等方面缺陷,以及存在没有告知消费者的警示缺陷等,都算入产品缺陷,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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