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营商环境优化 | 2024年市中区法院保护生物多样性执法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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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30日 | ||
2024年市中区法院保护生物多样性执法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一、董某某、孙某某等六人非法狩猎罪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至2023年1月期间被告董某某通过自制气枪及铅弹,与孙某某、薛某、韩某某、孔某某、张某某交叉结伙,违反狩猎法规,在市中区、历城区等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气枪进行狩猎,非法捕杀雉鸡、蒙古兔,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经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侦破,上述嫌疑人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经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向我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我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孙某某等六人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狩猎罪成立,济南市市中区法院经审理判处董某某、孙某某等六人有期徒刑、拘役等不同刑罚,并承担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民事赔偿。(该案尚处于上诉期间,还未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典型案例。保护野生动物多样性及国家野生动物自然资源,事关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大局,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体现。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资源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受到刑事处罚。“野鸡”、“野兔”并非随意捕杀的野生动物,本案被捕杀的“雉鸡、蒙古兔”经鉴定均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因此希望本案能够引起广大社会公众的警醒,切莫“心存侥幸”,随意捕杀野生动物。 二、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 【基本案情】 周某某自2016年起,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某村东南侧耕地陆续建设水泥预制件作坊、硬化地面、停放重型车辆,改变被占用的耕地用途。2020年5月22日、2022年3月24日,周某某因非法占地行为被责令整改。被责令整改及案发后,周某某对非法占用的农用地进行了覆土。经鉴定,周某某非法占用的农用地在覆土前共30386㎡(45.58亩)一般耕地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2023年1月,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传唤其到案,周某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某某犯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我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我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成立。判处周某某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判决由周某某对破坏的耕地进行复垦,如不能完成复垦,则承担土地复垦费用9116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典型案例。耕地是国家的战略核心自然资源,要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耕地保护的红线不能碰,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耕地、擅自改变耕地用途,造成耕地毁坏的,不仅要面临着严厉的刑事处罚,同时还要承担高额的生态环境损害和修复赔偿。 三、王某某与桑某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桑某某均系居住在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某村的村民,两人系门对门邻居,中间隔一条过道。2021年起,桑某某为了阻碍王某某通行,开始在其门前道路堆放大量木柴及石质磨盘、碎玻璃、石块等杂物,倾倒污水、涂抹粪便等异物,导致王某某通行不便,居住环境及卫生状况受到影响,并且,此条道路为王某某及家人通行的必经之路。双方多番沟通未果,经村委会协调,桑某某对此仍置之不理,王某某无奈诉至我院。 法院认为,王某某与桑某某两家房屋中间的过道系用于车辆和行人通行,桑某某在该道路上堆放杂物和垃圾,妨碍了包括王某某在内的全部过往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显然不当。遂判决:桑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堆放于其大门一侧墙外道路上的杂物和垃圾清除。 【典型意义】 保护环境、爱护公共卫生,人人有责。良好、舒心的居住、生活环境,不仅有利于人们的身心健康,对于动植物生存生活也有重要影响,本案虽系邻里日常纠纷,但却同样突显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本案被告在其门前道路堆放大量杂物,倾倒污水、涂抹粪便等异物,不仅影响了他人的合法利益,而且对环境卫生造成了污染,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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