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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信贷欠款案件大幅增加的调查分析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 2014年04月15日

  近年来,随着各种新车型接连粉墨登场,汽车买卖市场被炒得沸沸扬扬,而汽车信贷作为一项超前消费行为,其增长幅度与日俱增,贷款金额直逼个人住房信贷,成为消费贷款的第二大户。然而贷款购车热了,随之而来的“麻烦”也出现了,有的“购车人”无力还款,有的蓄意诈骗,甚至有的是经销商自己制造假合同骗贷……购车贷款者与“逃债者”几乎是以同样速度激增,汽车信贷的风险防范迫在眉睫,近日,市中区法院对近年来受理的汽车信贷欠款纠纷案件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分析,发现2002年此类案件开始出现,仅15件,2003年收案37件,2004年收案109件,2005年收案129件,2006年收案146件,2007年收案162件,2008年收案172件。我院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出了此类案件的违约方式、形成原因以及防范对策。

  一、汽车信贷欠款的主要违约方式

  从调查中发现,我市“汽车信贷欠款”主要有五种违约方式。

  第一,恶意逃债。这其中又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借款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但不愿意偿还贷款,保险公司和银行催得紧了就还一两期贷款,然后又继续拖欠贷款。这些人一般存在侥幸的心理,认为在审批时手续不严,难以找到他们,这种情况是目前最普遍存在的。另一种是,贷款购车者购车后,千方百计逃避追偿,有的甚至隐匿真实姓名达到逃债目的。

  第二,投机心理。一些贷款购车者并不是想自己买车,而是抱着投机心理,将贷款购来的车辆到外地做生意或转手低价倒卖或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第三,恶意诈骗。汽车销售商提供虚假资料和手续向银行套取贷款,恶意还贷违约。这主要是中小车行合伙欺骗保险公司,一般主要集中在国产中高档车。

  第四,我市周边地区不办理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或是外地人想在我市买车,汽车经销商为拓展业务,积极帮助寻找愿意出借身份证件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本地人,让实际使用人向他们支付几千元的酬金。许多本地人贪图小利,乐此不疲。由此却形成了催贷和执行的真空,纠纷大量增加。

  第五,借款人贷款买车后,由于工作变动原因或出现其他经济等问题丧失了偿还能力,没有经济能力偿还银行贷款。

  所有这些都暴露出目前个人信贷体制的不健全,尤其是个人信用评估的缺失。尽管银行放贷时会审核借款人的身份和收入,并以所购车辆作抵押,但个人收入的可变性以及车辆的流动性都使得风险避无可避。

  二、汽车信贷欠款形成的原因

  从调查中发现,汽车信贷欠款几乎所有的被告均为农民或无固定职业人员,他们贷款购买的车子大部分是工程车和货车,目的不在消费而是为了营运以获利。市中区法院受理汽车信贷欠款纠纷的法官们认为,导致车贷诉讼激增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主观上,想通过车辆买卖和使用生财致富的人们越来越多。就销售商而言,利润的驱动让越来越多的销售商把为购车者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作为一种促销的手段。就银行金融部门而言,汽车信贷欠款是一种既有销售商担保,又有汽车作抵押的“双保险”贷款。利益诱惑促使汽车消费这块蛋糕越做越大。其二,客观上,人们的愿望与现实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汽车消费这块蛋糕甜中有苦也有辣。这其中冒风险最大的就是购车者,一旦某一环节上出了问题,还款的计划就有可能落空,从而引发汽车消费借款纠纷案,甚至引发交通肇事案和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等一系列纠纷案件。

  三、有效防范汽车信贷欠款纠纷增长的对策

  汽车消费和住房消费作为我市目前两个新的消费增长点,去年出现的房产泡沫已经引起相关部门的警觉,汽车消费会不会也出现“泡沫”同样值得警惕,因此,需要社会、政府、法院、银行、汽车销售商、保险公司、消费者的共同努力方能预防和减少此类纠纷发生。市中区法院建议:

  1、发挥政府在建设个人信用制度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我市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在目前这种情况下,不能单纯靠市场的力量来推动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政府应在借鉴其他省市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经验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在发展的初期通过制定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开放数据、组织建立统一的数据检索平台等措施积极推动个人信用体系的发展,争取在较短的时期内,以较低的成本初步建立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并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2、银行、保险公司、汽车销售商必须联手方能防范风险。银行、保险、汽车经销商任何一家单打独斗都难以化解其中的风险。只有银行+保险+汽车销售商的汽车消费信贷模式才能有效化解风险,这一模式是由汽车销售商引入保险机制,通过保险公司的汽车保证保险来化解风险,使银行增强了风险防范的信心,同时汽车销售商又通过一系列规避风险的机制如与贷款人签订车辆抵押合同、在公安部门的支持下,实施车辆抵押登记制度等措施保证保险公司放心对消费者提供信用保险,三者环环相扣,互为补充,使银行、保险、车行通过利益纽带紧紧联系在一起。

  3、保险行业只有合作才能保护共同的利益。首先,为防止投保人超过其偿还能力多头购车、多头贷款、连环担保,各保险公司对于汽车信贷欠款的投保人、担保人资信信息资源共享,共同控制承保风险。其次,修正汽车信贷保险部分条款、约定,使银行对贷款人的申请资料及相关证明资料真实性负一定的责任。最后,实行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的汽车信贷欠款保证保险相应的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

  4、充分利用新出台《机动车登记办法》和法律手段化解风险。2002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新《机动车登记办法》中明确规定,机动车作为抵押品可以进行抵押登记,也就是说,购车者对于购车时用自己的新车作抵押与用有价证、房产抵押一样具有同等作用。

  5、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保险公司应定期与有关银行对多次催促仍不还款的个人在媒体上公布姓名、车牌号码、单位等,同时采用各种合法手段进行重点催收,采取如发支付令、保全、执行财产等措施,并向工商、税务、海关及个人信用采集部门进行通报,形成社会合力,使不讲信用的人在今后的经济活动中受到社会的制约。对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及时报公安机关处理。

  6、加大对汽车信贷欠款的惩处力度。法院对于恶意诈骗的汽车信贷案件,加大惩处力度,增强威摄力。对于逃避执行的购车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等执行方法增强执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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