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法案例|网购强行“仅退款”,恶意“维权”可还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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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 2023年08月10日 | ||
随着互联网进步和发展,网购已日渐成为人们常用的购物方式。你是不是也经常通过淘宝、拼多多等网购平台购买商品?如果遇到不满意的情况,你会怎么办?能否借助电商平台维权机制,“随意”行使个人权利?近期,鱼台法院鱼城法庭通过网络庭审,审理了一起因网购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小李网购一双7.9元的凉鞋,最后却向店铺经营者原告小张鞠躬道歉,并赔偿500元。 01基本案情 原告小张是某电商平台的经营者,被告小李于2023年4月8日在小张店铺内下单了一双7.9元的凉鞋,并于2023年4月10日收到该凉鞋。当日,小李通过平台告知客服该鞋有瑕疵,经双方沟通后,客服告知小李可以申请“退货并退款”,小李却向平台发起了“仅退款不退货”申请,强行要求商家退款,后又在4月10日至4月19日期间,多次投诉小张店铺,致使电商平台对小张店铺降权加罚款。原告小张多次与小李协商无果,一纸诉状将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小李退还货款及不当得利7.9元,赔偿平台罚款20元,支付其精神损失费360元,调档费800元,并要求小李书面道歉。 02法院审理 因原告小张远在广东,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承办法官通过互联网云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法庭调解阶段,被告表示,其系一时冲动,故意编造理由,多次强行申请仅退款,现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愿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原告也考虑到被告认错态度良好,且身患残疾,经济确实存在困难,愿意降低赔偿数额。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庭鞠躬致歉并一次性支付小张经济损失500元,原告撤诉。 03法官说法 网购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交易纠纷,或一些不良店铺出售伪劣产品坑害消费者,或网购消费者恶意退款、随意差评。虽然平台商家与消费者不曾谋面,只能通过网络交流,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实施侵权行为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应正确依法行使个人权利,当发生纠纷时,要及时采取正当、合理、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勿盲目行事,肆意“维权”。 (文中均为化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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