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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一百优秀案例】未成年人饮酒后死亡,责任该由谁承担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8月29日

【裁判要旨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后,未成年人因饮酒后造成死亡,售酒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组织者及共同饮酒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31日晚9时许,李某昊约李某月、徐某、马某某、田某一起在某豆浆店喝酒,马某某未饮酒。期间李某月和徐某、马某某先后离开,李某昊与田某继续聊天至凌晨4时许,李某昊电话叫出租车,马某接单后送田某回家,因不知道田某家的具体地址,马某按照田某的要求将其送至指定地点后田某支付承车费后马某离开。之后不久,田某溺亡。经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田某心血检验,乙醇含量248.8mg/100ml。

【裁判结果】

  鱼台县人民法院(2021)鲁0827民初291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某豆浆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损失45993元;二、被告李某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损失36794元;三、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损失9199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田某某、徐某、某豆浆店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3月29日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豆浆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田某饮酒后乘出租车离开,到达其本人指定地点后不久发生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某豆浆店未认真核实身份,向未成年人销售酒并在店内饮酒,未尽到法定的对未成年人的特定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李某昊在明知田某过量饮酒而没有护送,让其自己乘出租车离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徐某在涉案发生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未成年人一起饮酒且未进行提醒及劝阻,对田某的溺亡,应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当事人因没有证据证明有劝酒行为且中途离开,不承担责任。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对饮酒的性质和危害认识不足,本案中某豆浆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还与田某的溺亡具有因果关系,依法认定某豆浆店承担相应的责任,不仅提高某豆浆店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也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安全、健康的环境具有相应的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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