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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一百优秀文书】(2022)鲁0827民初2127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9月29日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22)鲁0827民初2127号

原告:王五,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七,鱼台王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六,男。

原告王五与被告王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七、被告王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五诉称:1. 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二、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1日,被告王六在鱼台县王庙镇购车时,因资金不够,向原告王五借款40,000元。到期后,原告王五多次追要,被告王六以没钱为由,拒不偿还。

被告王六辩称,因在原告处买车贷款不够,公司垫付了4万元。车辆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原告同意给我更换但一直没有换,现原告未经我同意将车辆处理给他人,导致我无法运营,无法偿还贷款,诉讼费、律师费不应该由我承担。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1日,王六购买车辆登记在鱼台正合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从事道路货运业务,因资金不足向原告王五借款40000元并向王五出具借条约定借款分10期偿还,每期还款4000元,并约定出借方因催收借款产生的律师费由借款方承担。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王六均未还款。

本院认为,涉案借款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所欠原告借款,依法应予偿还。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王五借款40000元及逾期利息(基数40000元,自2022年8月8日始,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王五律师费1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王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蔡艳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欣欣   

书记员  杨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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