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一百优秀文书】(2022)鲁0827民初21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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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9月29日 | ||
(2022)鲁0827民初213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鱼台王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七,男。 被告:王六,女。 原告王五与被告王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8月0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五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双、被告王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六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6800元及利息。二、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21日,被告在鱼台县王庙镇购车时,因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36800元,由被告王六担保,合同约定十个月还清,如不按期偿还,一次性收回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追要,二被告拒不偿还。 王七辩称,借条是我给原告打的,但车辆已被原告开走,因此不同意偿还借款。 王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1日,王七购买车辆登记在鱼台正合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从事道路货运业务,因资金不足向原告王五借款36800元并向王五出具借条,约定借款分10期偿还,每期还款3680元,并约定出借方因催收借款产生的律师费由借款方承担,被告王六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捺印。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未还款。 本院认为,涉案借款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王五依约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王七应当依约履行相应还款义务。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王五借款36800元及逾期利息(基数36800元,自2022年8月8日始,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六对被告王七上述还款义务承担一般清偿责任; 三、被告王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王五律师费1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元,由被告王七、王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蔡艳梅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欣欣 书 记 员 杨南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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