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一百优秀文书】(2022)鲁0827民初21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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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9月29日 | ||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827民初213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鱼台王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七,男。 原告王六与被告王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8月0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六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双、被告王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七辩称:没有向原告借款,答辩人首付1万元在原告处买车,已还款8500元,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无法使用,如果原告处理好车辆质量问题答辩人就继续还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17日,王七购买车辆登记在鱼台正合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从事道路货运业务,因资金不足向原告王六借款45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分10期偿还,每期还款4500元,并约定出借方因催收借款产生的律师费由借款方承担。被告王七在偿还8500元后,余款经多次催要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涉案借款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王六依约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王七应当依约履行相应还款义务,已支付的8500元应从应还款中予以扣除。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王六借款36500元及逾期利息(基数36500元,自2022年8月8日始,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七支付原告王六律师费1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王六负担107元,被告王七负担3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蔡艳梅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欣欣 书 记 员 杨南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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