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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仅以口头担保而未签订书面形式担保的,担保无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6月29日

  裁判要旨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保证合同必须为书面形式合同,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保证合同,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仅以口头担保而未签订书面担保的,不承担担保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徐某某多次在原告某加油站处赊购柴油,给车进行加油,每次加油后在原告记账单处进行签字确认。后被告徐某某介绍好友张某某来此加油,同样是加油后在原告记账单处进行签字确认。后经原告某加油站多次催要加油款,被告徐某某未予以支付。原告因此起诉,原告某加油站提供了32张记账单,证明被告徐某某尚欠原告某加油站31386元加油款未付。被告徐某某对其中的5张记账单,共计6111元加油款不予认可,认为这5张单据都是其好友张某某签字,与其无关,对剩下的单据共计25275元油款未付予以认可。庭审中,原告某加油站称被告徐某某口头作出了替张某某担保的意思表示,被告徐某某应承担该部分油款的还款责任。被告徐某某称其确实说过这样的话,但认为其仅是介绍人,介绍张某某前来加油,不是担保人,该5张单据的欠款应由张某某承担。

  裁判结果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某加油站货款2527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某加油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解读

  保证合同是设立担保的第一步,且保证合同应该采取书面形式。担保的设立对保证人和债权人的权益会产生巨大影响,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便于当事人慎重考虑是否建立担保法律关系,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本案中,原告某加油站并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被告徐某某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担保人身份,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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