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http://lwgcqfy.sdcourt.gov.cn<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司法公开 > 审判流程公开平台 > 诉讼指南 > 诉讼指引

涉诉信访指南信访人须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12日   作者: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一、诉讼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其他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近亲属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调解、裁判、执行与非诉执行、送达、保全、委托鉴定评估等诉讼活动中的有关事项,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审判及相关服务活动中存在的纪律作风等问题,向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申诉请求的,是涉诉信访。

  二、对有关我院的涉诉信访事项或问题,可以到我院诉讼服务大厅信访接待窗口登记办理,也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等形式办理。来信地址是:莱芜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注明钢城区法院信访办收;信访接待电话:0634-6881365、6880793、6880283。

  三、信访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来访,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提供本人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为有关单位来访的,应当提供该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及机构代码证书,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供律师资格证件和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函件。采用来信等其他形式的,也应当注明或者说明上列有关事项。

  四、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除上列事项外,还应当书面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投诉请求、事实与理由;口头投诉的,要加以说明并由信访接待人员登记记录在案。

  五、信访的当事人对已生效的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不服,信访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请求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记明再审请求、申请事由和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认为已生效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对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提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案外人对原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申请。

  六、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七、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来访人应自觉服从安检检查和引导人员的安排,接受接待人员询问。肢体残疾、患有疾病、怀有身孕、体力不支或者有其他不适和健康问题的,要向工作人员说明,以便做出适当安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在信访接待场所喧哗、吵闹、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信访接待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以信访为名对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诬告、陷害或者实施敲诈勒索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在法院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或实施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关闭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