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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丨捡到信用卡起贪念 盗取现金陷囹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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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01日 作者: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 ||
捡到他人遗失的信用卡却不归还,一时的贪念之欲终陷违法深渊。 2024年5月,被告人方某散步途中,捡到被害人薛某遗失的钱包,内含薛某的身份证及信用卡。随后,方某驾车到某银行,通过薛某身份信息获取该卡密码,分四次取现8000余元。后被告人方某赔偿被害人薛某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根据立法解释,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是指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本案中,被告人方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实施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最终,被告人方某以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法官说法 诚信是立身之本,法治是社会之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不可取。“天上不会掉馅饼”,捡到他人信用卡时应当恪守法律底线,立即归还失主或交由相应的金融机构,切勿因一时贪心遭受法律惩处。同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妥善保管好信用卡,若丢失,应第一时间通过银行客服、手机银行等渠道挂失,以防造成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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