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http://lwgcqfy.sdcourt.gov.cn<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当爱已成往事 “恋爱转账”还能否要回?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1月13日   作者: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恋爱期间,你侬我侬,男女双方相互间的财务往来比较常见,或是表达爱意,或是共同承担生活开销。然而,有朝一日感情消散、分道扬镳,“恋爱转账” 能否以借款名义要回?

  商某与其母方某居住于S市,后商某与王某相识相恋,王某经常前往S市并在商某家中共同生活。恋爱三年间,王某多次向商某转账,数额几十元至万元不等,并多次为商某购买消费性奢侈物品。期间,因商某家中有事,王某向方某转账共计20余万元。后两人感情破裂,王某以商某、方某应共同偿还其借款50余万元为由,诉至钢城区法院。商某、方某对此并不认可,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上述钱款属于双方恋爱期间的正常金钱往来,且没有借条支持。

  王某与商某曾系恋人关系,恋爱期间自愿性的财产给付符合人们正常的恋爱交往习惯,但并不排除可能存在民间借贷的情形,故应从款项支出的额度、时间、数额、频次、合理原因等方面综合判断。

  结合王某家中遭遇变故的事实,法院认定王某向方某转账的20余万元系方某向王某的借款。王某转账给商某的数额多为几千元,综合考虑商某所在市的经济消费水平、其日常消费水平,且消费支出是王某多次到S市与商某共同居住产生的,两人之间的转款系维护感情的一般赠与,故不予认定王某与商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同时,对于王某主张的为商某购买电子产品、奢侈品等系即时性消费物品,应视为王某恋爱期间对尚某的赠与,不应认定为借款。故法院最终认定,王某对于商某的转款均不予认定为借款,仅认定方某向王某借款20余万元。案件生效后,方某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

  法对于恋爱期间,特殊节日如情人节、生日、纪念日以及“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日常生活的共同消费支出、小额的微信红包等,均可视为情侣间一般性的无偿赠与;对于另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若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或赠与条件不能成就,赠与人亦有权要求予以返还。故在排除赠与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选择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索要钱款。而对于此类情况能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比较常见,除了转账记录等所谓的借贷事实之外往往缺乏相关借贷证据,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恋爱阶段,男女双方应当在树立正确恋爱观和择偶观,同时增强法律意识,注意自身权利的保护。建议保持各自财产相对独立,对于附条件的赠与应当留有相关证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

关闭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