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将虚假诉讼行为正式纳入刑法规制范围,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9年,临沭法院共审结3起虚假诉讼案件,有效打击了藐视司法权威的行为,对维护法院正常诉讼秩序起到良好作用。现将3起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刘青宝、刘延武虚假诉讼案——伪造转让协议书,提起虚假诉讼
【基本案情】2015年8月27日,王某点向刘青宝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同时王某点将其名下的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抵押给刘青宝,并为刘青宝签写“二手车转让协议书”一份,王某点在甲方处签字,乙方处空白。2017年2月份,因王某点无力偿还借款,刘青宝便伙同刘延武到王某点家中将抵押的五菱之光面包车开走。2017年7月5日,刘青宝指使刘延武在王某点签写的“二手车转让协议”乙方空白处签字,伪造王某点将车辆转让给刘延武的证据,并让刘延武以购买王某点的上述面包车不给过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当日,刘青宝、刘延武分别持借条、“二手车转让协议”起诉至法院。王某点经法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法院基于刘青宝、刘延武提供的证据判决二人胜诉,判 决王某点返还刘青宝3万元,并协助刘延武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裁判结果】临沭法院经审理认为:刘青宝、刘延武二人恶意串通、伪造二手车转让协议书,以捏造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律,均构成虚假诉讼罪。综合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判处刘青宝、刘延武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2万元。
【典型意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本案中,被告人刘青宝、刘延武恶意串通,在乙方处空白的“二手车转让协议书”上做文章,通过提起诉讼的合法形式达到侵占他人财物的非法目的。加上王某点不积极应诉,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给了刘青宝、刘延武可乘之机。由此不仅损害了王某点的合法权益,也妨害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制造虚假诉讼,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二:殷忠娟等4被告人虚假诉讼案——虚构债务申请财产保全,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
【基本案情】2017年8月份,殷忠娟为躲避债务,防止其房产被合法债权人伏某彩申请保全,经预谋,伙同其表哥班彦虎伪造了一张金额为73万元的借条,班彦虎持此借条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殷忠娟归还73万元欠款并保全殷忠娟两处房产。在此期间,王宝国、陈艳荣(系夫妻)向法院出具二人与殷忠娟之间的银行转账记录,以证明班彦虎通过王宝国、陈艳荣向殷忠娟出借73万的事实,且陈艳荣到庭作了虚假证人证言。2017年9月6日,法院根据上述证据作出判决:班彦虎胜诉。此结果致使殷忠娟的真实债权人伏某彩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裁判结果】临沭法院经审理认为:殷忠娟、班彦虎、王宝国、陈艳荣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判处殷忠娟、班彦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王宝国、陈艳荣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债务人为逃避合法债务,与亲友共谋伪造借条,制造虚假借贷关系,并申请财产保全,企图通过法院判决达到转移风险、保全财产的目的,严重损害了合法债权人的权益。对相关当事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力打击了恶意虚假诉讼行为,保护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司法秩序及司法权威。
案例三:徐勤学、张宝义虚假诉讼案——伪造虚假协议、捏造事实,致使法院两次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裁判,严重妨害诉讼秩序
【基本案情】2008年11月,徐勤学代表田园公司与临沭县某居民委员会签订《委托代建开发工程协议》。2010年9月,徐勤学私自起草了一份《补充协议》,该协议改变了《委托代建开发工程协议》中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把《委托代建开发工程协议》中田园公司的合同义务变更为由某居委承担,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后徐勤学持《补充协议》找到时任某居委书记的张宝义,张宝义未经居委会研究决定,擅自在《补充协议》上签字,并且徐勤学在《补充协议》上加盖了伪造的某居委印章。因某居委对该《补充协议》不知情,且不可能按协议履行义务,故徐勤学持《委托代建开发工程协议》、《补充协议》起诉至法院,以某居委违约为由要求支付巨额赔偿款。法院基于徐勤学提供的两份协议作出了某居委败诉的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徐勤学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法院冻结某居委银行存款5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16年6月,某居委不服判决提出申诉,法院对该案立案再审,徐勤学再次应诉并胜诉。
【裁判结果】临沭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勤学、张宝义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再审诉讼中,又以同一虚假事实致使再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判,其行为触犯刑律,认定徐勤学、张宝义构成虚假诉讼罪。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判处徐勤学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张宝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典型意义】虚假诉讼可能出现在任何类型案件之中,比如本案的开发工程协议,并非局限于常见的民间借贷案件。本案中,徐勤学、张宝义通过伪造虚假补充协议、擅自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伪造印章等方式将违约责任转嫁给他人。并且在明知自己所持证据系伪造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出庭应诉,致使法院两次作出与事实不符的错误判决,其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严重妨碍了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法院对徐勤学、张宝义二人的判决对打击虚假诉讼、藐视司法权威行为起到了良好的震慑作用。
(根据王健团队、张勤花团队、吴淑芳团队提供材料整理)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将虚假诉讼行为正式纳入刑法规制范围,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9年,临沭法院共审结3起虚假诉讼案件,有效打击了藐视司法权威的行为,对维护法院正常诉讼秩序起到良好作用。现将3起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刘青宝、刘延武虚假诉讼案——伪造转让协议书,提起虚假诉讼
【基本案情】2015年8月27日,王某点向刘青宝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同时王某点将其名下的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抵押给刘青宝,并为刘青宝签写“二手车转让协议书”一份,王某点在甲方处签字,乙方处空白。2017年2月份,因王某点无力偿还借款,刘青宝便伙同刘延武到王某点家中将抵押的五菱之光面包车开走。2017年7月5日,刘青宝指使刘延武在王某点签写的“二手车转让协议”乙方空白处签字,伪造王某点将车辆转让给刘延武的证据,并让刘延武以购买王某点的上述面包车不给过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当日,刘青宝、刘延武分别持借条、“二手车转让协议”起诉至法院。王某点经法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法院基于刘青宝、刘延武提供的证据判决二人胜诉,判 决王某点返还刘青宝3万元,并协助刘延武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裁判结果】临沭法院经审理认为:刘青宝、刘延武二人恶意串通、伪造二手车转让协议书,以捏造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律,均构成虚假诉讼罪。综合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判处刘青宝、刘延武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2万元。
【典型意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本案中,被告人刘青宝、刘延武恶意串通,在乙方处空白的“二手车转让协议书”上做文章,通过提起诉讼的合法形式达到侵占他人财物的非法目的。加上王某点不积极应诉,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给了刘青宝、刘延武可乘之机。由此不仅损害了王某点的合法权益,也妨害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制造虚假诉讼,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二:殷忠娟等4被告人虚假诉讼案——虚构债务申请财产保全,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
【基本案情】2017年8月份,殷忠娟为躲避债务,防止其房产被合法债权人伏某彩申请保全,经预谋,伙同其表哥班彦虎伪造了一张金额为73万元的借条,班彦虎持此借条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殷忠娟归还73万元欠款并保全殷忠娟两处房产。在此期间,王宝国、陈艳荣(系夫妻)向法院出具二人与殷忠娟之间的银行转账记录,以证明班彦虎通过王宝国、陈艳荣向殷忠娟出借73万的事实,且陈艳荣到庭作了虚假证人证言。2017年9月6日,法院根据上述证据作出判决:班彦虎胜诉。此结果致使殷忠娟的真实债权人伏某彩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裁判结果】临沭法院经审理认为:殷忠娟、班彦虎、王宝国、陈艳荣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判处殷忠娟、班彦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王宝国、陈艳荣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债务人为逃避合法债务,与亲友共谋伪造借条,制造虚假借贷关系,并申请财产保全,企图通过法院判决达到转移风险、保全财产的目的,严重损害了合法债权人的权益。对相关当事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力打击了恶意虚假诉讼行为,保护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司法秩序及司法权威。
案例三:徐勤学、张宝义虚假诉讼案——伪造虚假协议、捏造事实,致使法院两次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裁判,严重妨害诉讼秩序
【基本案情】2008年11月,徐勤学代表田园公司与临沭县某居民委员会签订《委托代建开发工程协议》。2010年9月,徐勤学私自起草了一份《补充协议》,该协议改变了《委托代建开发工程协议》中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把《委托代建开发工程协议》中田园公司的合同义务变更为由某居委承担,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后徐勤学持《补充协议》找到时任某居委书记的张宝义,张宝义未经居委会研究决定,擅自在《补充协议》上签字,并且徐勤学在《补充协议》上加盖了伪造的某居委印章。因某居委对该《补充协议》不知情,且不可能按协议履行义务,故徐勤学持《委托代建开发工程协议》、《补充协议》起诉至法院,以某居委违约为由要求支付巨额赔偿款。法院基于徐勤学提供的两份协议作出了某居委败诉的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徐勤学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法院冻结某居委银行存款5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16年6月,某居委不服判决提出申诉,法院对该案立案再审,徐勤学再次应诉并胜诉。
【裁判结果】临沭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勤学、张宝义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再审诉讼中,又以同一虚假事实致使再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判,其行为触犯刑律,认定徐勤学、张宝义构成虚假诉讼罪。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判处徐勤学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张宝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典型意义】虚假诉讼可能出现在任何类型案件之中,比如本案的开发工程协议,并非局限于常见的民间借贷案件。本案中,徐勤学、张宝义通过伪造虚假补充协议、擅自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伪造印章等方式将违约责任转嫁给他人。并且在明知自己所持证据系伪造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出庭应诉,致使法院两次作出与事实不符的错误判决,其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严重妨碍了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法院对徐勤学、张宝义二人的判决对打击虚假诉讼、藐视司法权威行为起到了良好的震慑作用。
(根据王健团队、张勤花团队、吴淑芳团队提供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