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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兰山“红”】演唱会没看成,门票钱也要“打水漂”?
作者: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23年12月05日

  到演唱会现场见自己喜欢的“爱豆”,是 “粉丝”的心愿。然而演唱会门票常常一票难求,有的“粉丝”便在网上盯上了“门票转让”信息,不曾想引发了纠纷。近日,兰山法院孙晓梅速裁团队调解了一起因演唱会门票转让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网络购票卖家违约

  大学生小翼是某乐队组合的忠实“粉丝”,听到“爱豆”要在澳门开演唱会的消息,立刻开始抢票。奈何运气不佳,她几次抢票均未成功。此时,某平台上的一则转让门票的信息,吸引了她的注意。经与卖家小飞沟通,小翼以3000余元的价格,预定了两张门票,并通过网络支付渠道向小飞支付了全款。双方约定在演唱会时间确定后,提前几日一起去澳门取票。

  此后多日,小翼满心欢喜的等待演唱会开演,不料却收到了小飞发的微信。小飞表示因自身原因无法兑现演唱会门票,承诺5天内退还购票款。小翼思虑再三,同意了小飞的退款方案。可是到了退款当天,小飞退了1000元,之后便开始以各种理由拖延剩余退款。演唱会没看成,门票钱也“打了水漂”,小翼无奈下起诉到法院。

  法院调解

  释法明理促成和解

  兰山法院孙晓梅速裁团队受理案件后,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团队调解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了解事实情况,同时建立调解微信群,方便双方提交证据,交换调解意见。最终,在孙晓梅法官的指导下,调解员对被告进行释法明理,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小飞当场退还了剩余购票款,小翼自愿撤诉。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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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山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孙晓梅

  “失信必担责”。《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原被告通过合意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无正常理由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却拒绝退还合同价款,违反诚信原则及《民法典》规定,应该退还原告购票款。

  法官提醒:

  广大消费者购买演唱会门票务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不要轻易相信网络门票转让信息。如要购买他人转让的门票,务必提高警惕,一定要仔细核实确认对方是否真的有票,票是真是假,同时谨慎在网络等社交平台上私下交易。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应保留证据,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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