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大寒,是一年中最冷的时节。当多数人选择窝在家里围着暖气、吹着空调的暖风御寒时,兰山法院执行干警却不畏严寒,持续开展执行攻坚活动,顺利执结两起清退房屋案件。
小石是刘老太的儿子,婚后原本与母亲共同生活。2018年其所在社区进行旧村改造时,刘老太用所居住的旧房子置换了本社区的一栋房屋。没想到,小石夫妇却先行将该房屋装修并入住,将刘老太安置在车库内。经村委调解,刘老太搬到了小石夫妇所有的同小区毛坯房内。后因赡养等家庭矛盾导致母子关系愈发紧张,小石夫妇占着刘老太房屋拒不返还,刘老太无奈起诉到我院。诉讼过程中,我院承办法官多次调解,小石夫妇拒不返还房屋,母子关系也未能出现缓和。我院依法判决小石夫妇限期搬离,将房屋返还给刘老太。
判决生效后,小石夫妇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刘老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刘进多次调解督促,但小石夫妇拒不履行返还义务。考虑到刘老太年逾八十岁数已高,从维系亲情缓和矛盾的角度出发,强制腾房交付并不是执行的最佳选项。刘进法官又尝试与小石所在的居委会联系,希望借助居委会力量联合做劝导调解工作。
在多番努力下,双方达成由小石夫妇限期向刘老太支付60万元、房屋归其继续居住的执行和解协议。这一方案如能顺利履行,既避免了强迁对被执行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也可以避免后续问题造成的家庭矛盾激化,还可以给刘老太的晚年生活多一层经济保障。
执行和解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小石夫妇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既然和解方案不能实现,只能选择继续执行原判决。为了让刘老太能在属于自己的房子里过个祥和的春节,我院于1月20日依法对小石夫妇采取拘留措施,并对刘老太房屋内的财产强制搬迁。在公安机关、公证处、该居委及新闻媒体的配合见证下,执行局组织干警历经6个小时连续奋战,对房屋内财产逐项清点并妥善搬至小石夫妇位于该社区的房屋内,顺利将房屋交付刘老太。
当天最低气温零下四度,执行干警连续工作6个小时,逐项将财产清点搬离后,围着警车简单用了午餐,马上赶赴下一执行现场。
2017年7月,小张购买了老李所有的房屋一套,二人于12月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但房屋买卖前,老李已将房屋出租给了小吴,房屋过户时还未到租期。小吴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想续租才发现承租房已经易主。此时小张也来通知小吴,表示不再与其续签租赁合同。小吴认为房屋买卖侵犯了其优先购买权,于是拒绝搬出。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小张起诉到法院,要求小吴限期搬出并承担赔偿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小吴坚持认为他作为承租方享有房屋优先购买权,老李卖房时应优先通知他,所以房屋出售给小张的行为无效,小张无权要求小吴搬离涉案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审理认为小吴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答辩不能成立,因小张已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小张有权收回房屋。小吴因房屋优先购买权未得到保障而造成的损失应找老李承担赔偿责任,于是法院判决小吴限期搬离涉案房屋。
因小吴未按期将房屋交付,小张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院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李艾忠多次约谈双方进行调解工作,并依法冻结了小吴相应的财产。在沟通过程中,小吴主张其已在判决要求的期限内搬离该涉案房屋,未交付给小张是因为其母亲住在涉案房屋内威胁阻拦。李艾忠依法向小吴释明了被执行人要积极配合执行的相关法律精神,并向小吴重申其作为赡养人,有义务规劝其母亲,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后小吴在合理期限届满后仍未搬出,我院依法组织进行了强制执行。
在执行现场,李艾忠再次向小吴及其母亲进行了说服教育,并在采取相应措施后,顺利交付涉案房产。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兰山法院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本着切实化解纠纷、解决社会矛盾的原则,穷尽了调解手段和强制执行外的其他执行措施,最终在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果断采取强力措施,用实际行动为百姓送去司法的温暖。
下一步,兰山法院将继续深入开展集中执行行动,用足用好执行措施,依法维护当事人胜诉权益,努力让执行案件中的公平正义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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