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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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11月19日 | ||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蒋慧敏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是我国和调制度的一种,属于司法机关调解模式的范畴,不同于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模式、人民调解模式以及联合调解模式。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是为了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将刑事和解作为提高犯罪人责任的一种手段,相对于其他调解模式来说,在技巧和方法上,有自己的一些规律和特点。但是,在与其他调解模式解纷范围上的部分重叠和交叉,尊重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说服、疏化、引导是修复当事人双方关系的主要手段以及终级目标的一致性上看,也有相同的规律和特点。因此,对其他和解模式的一些有用的方法和技巧,进行丰富和完善,也可以运用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中,同样也会产生好的效应和结果。 结合我院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典型案例,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如何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这一终极目标的方法和技巧,举一反三,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谬误处,请批评、斧正。 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的特点和意义 (一)特点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是在犯罪发生后,基于被害人的申请,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被害人与加害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缓和矛盾,修复被加害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抚慰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弥补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使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恢复“原状”,并使加害人深刻感受和明了自己违法犯罪所损毁的精神和物质“成本”的“代价”。 (二)意义 1、有利于“两便”原则的实现。首先,调解,便于法院及时和有效的审判;其次,便于及时有效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从而,避免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 调解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特殊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重大效应,已得到充分的印证。调解,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同样产生着重大效应——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法治进程步伐的不断加快,“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大力实施,其作用,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 2、有利于平等对话。调解创设了当事人之间平等对话的平台,在相对和缓的氛围里,当事人之间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理由和要求,在某种意义上说,可以宣泄自己的情绪和忏悔自己的罪过,增大了之间当事人和解的概率。 3、 有利于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得到及时的救济,精神损失得到及时的抚慰。赔偿到位,消弭哀怨,化解矛盾,稳定了社会。 调解的成功与否,仰仗制度上设计的完善,之外,方法和技巧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好的方法和技巧,事半功倍,可以使调解达到比较理想的效果,最终做到“案结”“事了”与“人和”。 二、“案结”“事了”“人和”的方法和技巧 (一) 态度“细节”的作用 态度细节是调解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因为态度细节对调解的结果影响甚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有了态度细节,案件不必然成功,但是,没有态度细节,调解不会有好的结果,这在逻辑上应该是成立的。 当事人对于态度细节,如审判人员的一句话,一个行为,一个释明,一个的说服,一个法律的推论,会做出一个初步的判断——法官的态度里有无偏袒,值不值得他或她的信任,结果会怎么样,接下来,会不会同意调下去?态度细节,是审判人员给当事人留下的第一印象,也决定着调解的成败。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审判人员的态度细节十分敏感,不同于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相对激烈,调和的余地比较小,仇视对方的力度比较大。随着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当事人虽有主体状况的差异,法律意识和理解能力的不同,但是,都会对审判人员的态度细节做出内心的是非判断,一旦态度细节出现瑕疵,当事人就会怀疑你的角色定位,质疑你坚守的“中立”立场,降低对你的信任度,直接影响调解的效果。 我院今年4月份调解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采取热心、耐心、细致的态度细节,从效果看,是比较成功的——双方当事人因停车问题发生口角。加害方石某打了被害人郝某某,致其鼻骨骨折并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被害人郝某某要求被告人石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被告人石某只同意赔偿医疗费1万元。审判人员首先分别找双方当事人做耐心的思想工作,用平和的态度、通俗的语言解释了有关的法律规定,表明了审判人员情理之中的一些思考,推心置腹的说出了可以有的几种选择结果,让他们知道——合情合理,应该得到保护的利益是多少;依照法律的规定,必须赔偿的是多少;根据个人的能力,可能赔偿的是多少。让他们内心感觉到,审判人员的思考很“人情”,做法也很实在,道理说得也很透彻,是在为他们考虑和着想。在一系列态度细节的作用下,当事人双方顺利地达成了调解协议:石某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人民币2.6万元;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判处。通过被告人的积极赔偿,使被害人的损失获得了圆满的补救,从而,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也得到了轻判,双方关系得到了较好的“修复”。 态度细节,实际是践行和昭示法治理念的过程。深入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因势利导,非常重要。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过程中,对当事人热心、细心、耐心、精心、尽心,是一种态度细节。可以使当事人情绪稳定,心平气和——听得进去你的忠告和“说”服,以及你讲得道理、事理、法律和政策。这样,才能理智地选择最佳的矛盾解决方案,达成双方满意的协议,使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不留遗憾,案结,事了,人和。 (二)“缓解”“疏化”“导引”的效果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相对较大,是指与单纯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的情绪对抗的程度和利益冲突的程度比较而言,有轻重之别。刑事附带民事的当事人,情绪过激的现象,比较常见。深入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心结”形成的原因,“缓解”矛盾,有的放矢,予以疏化,让当事人在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过程中,把话讲完、讲透、讲痛快,也可以让他们充分地宣泄,然后,正确“导引”——指明最终的方向,怎么样对他们是最好的结果,进而,促使他们超着这个结果努力。 我院最近主持和解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情绪都非常冲动,言辞也非常激烈。被害人要求的赔偿数额大,对加害人的处罚也要求得高;加害人的态度似乎更是没有协商的余地——认为此事发生这样的后果,过错归咎于被害人。公案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曾多次分别进行过调解,但没有成功。 从本案发生的背景情况看,被害人李某某的过错和态度,使得加害人刘某某敌对情绪不断升级。因被告人刘某某的妻子在火车站进站时,洒落了东西,在捡东西时耽误被害人进站了。被害人破口大骂被告人及其妻子。在民警劝说下,被害人进站后又朝加害人大骂,被告人刘某某实在气不过,冲上去打了李某某脸部一拳,致使被害人构成轻伤一级。骂人本来无道理可言,被告人却因一小事激愤出手,伤害他人,构成犯罪,心中自感不“平衡”。 案件审理中,被害人李某某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加害人张某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7万余元,更加剧了被告人对被害人李某某愤恨和不满,敌对情绪升级。 审判人员对当事人产生矛盾和矛盾加剧的过程以及诸多原因,作了细致地了解和分析,采用“缓解战术”,不急于立即组织调解,刻意创造一个矛盾“缓冲”的“时间区域”,让当事人分别充分说话,审判人员耐心听取;同时,也提醒当事人对自己情绪所产生的利弊得失作深刻的反省和思考,为纠纷的解决铺垫了良好的基础。随后,分别进行“疏化”和“导引”——耐心细致的说服中,即说法律,又说事理,对当事人的是与非,过错的大与小,分析的符合情理。法、理点化,当事人明白了自己法律上和道理上的错。通过导引,环环相扣,让当事人自己真正认清真正有益的处理结果。经过一系列的疏导,最后出现了比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被告人刘某某向被害人李某某支付了赔偿金4万元;李对刘表示了谅解。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向被害人当面赔礼道歉,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因其系初犯,并取得了被害人及近亲属的谅解,予以了从轻处罚。调解和处罚的结果,都满意,都不上诉,二人握手言和。矛盾,得以解决。激烈的纠纷,经过灵活有效的调解方法,变得平缓,之后顺利化解。既解开了当事人之间的“法结”, 更重要的是解开了当事人之间的“心结”——“磨”灭了仇恨,消除了哀怨,修复了关系。 审判人员注重循序渐进的方法,客观上也是强化了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和点化,随即权利与义务明确,被害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才能避免不切实际的要价,变得合法、合理,易于兑现,最后,被告人才能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三)“德”“法”结合的契机 调解的目的,是为了化解纠结,消除矛盾和间隙。这个过程,不但要讲法律,讲法理,还要讲道德,讲情理。在某种意义上讲,纯法律意义的案件是不多见的。法律不是万能的。在讲清法律的基础上,如果无法适用具体法律条文的时候,就要充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法”、“德”并举进行调解,可以使矛盾纠纷的双方同时接受两种凝集力的作用而心悦诚服,化干戈为玉帛。 我院在审理审一起过失致人重伤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审判人员重新地进行了思考和解析惩罚和保护的“分寸”,面对悲惨的后果和对损失后果的救济,用心地把握和寻找“德”“法”结合的 契机 ,最后成功地调解结案。这也是“两者”较好结合的例证。 被告人姜传兴,男,(案发时61岁),家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望留镇姜家村。在济南铁路局潍坊站停车场停车棚给人看电动车和自行车, 2011年10月1日9时许,被害人王国庆和女友要在潍坊站坐火车去高密,想把电动车存放在停车处,因电动车停车一天收费2元钱,王国庆与姜传兴还价,被姜拒绝。王国庆赌气推车离开。下午4时许,王国庆和女友从高密返回潍坊。王国庆感觉上午的事让自己在女友面前很没面子,借着中午喝的酒劲,想在女友面前逞英雄,就去停车场找姜传兴,到了停车场,二话不说直接用拳头击打姜传兴,此时的姜传兴正在给停车的人找钱,姜传兴反应过来后直接还击,继而双方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害人王国庆的眼镜碎裂,玻璃扎到右眼球,其右眼球萎缩、右眼视力丧失,右眼球被摘除。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各项损失40余万元。而被告人年老有病,家庭困难,根本没有赔偿能力。双方对立的情绪到了极点。 对被害人而言年纪轻轻就少了一只眼睛,多少钱也换不回丧失的右眼。审判人员理解他内心的情感问题。但是,被告人姜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正当防卫,不应赔偿任何损失。审判人员积极地对被告人姜某某反复、多次做思想工作,让他们调换角度、换位思考,双方对立情绪有所缓解。之后,姜某某表示,可以尽力弥补被害人的一些损失。在调解过程中,审判人员充分发挥了道德和情理的作用,让被告方赔偿被害人的道理所在,让他们积极行为,想方设法筹措赔偿款。最终被害人拿到了5万元的赔偿款,在刑事判决前一次性到位;被告人也受到了较轻的刑法处罚。双方关系得到了极好的修复。 (四)“宽”、“严”相济的尺度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情绪的冲击和对抗。在调解的过程中,用足“宽”的一面,充分发挥刑罚的恢复性功能,对那些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刑事犯罪分子,采用轻、缓化政策,有利于矛盾化解得,化解的有效,这就是——使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维护社会的稳定。 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即被告人在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前提下可以获得从轻处罚。基于这一司法解释的精神,对过失犯罪、轻伤害、未成年犯罪案件和其他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注意区别案件类型的情况下,调解结案当然是最好的选择。 我院在审理被告人憨某某过失致人重伤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属同一单位的民工,双方因工作原因发生厮打。受害人和其他数人对攻被告人一人。被告人倒在地下后顺势用脚将受害人的肝部踢成重伤。 审判人员在审查有关证据的时候,被告人的防卫行为的证据不足。纯从法律的角度处理本案,对被告人判处监禁刑,有失公允,会更加激发被告人对被害人怨恨和仇视心态,埋下激化矛盾的伏笔。审判人员人采取先从解决附带民事诉讼入手,再处理刑事部分的方法。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被告人与其所在单位共同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3.8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给予了谅解,在此基础上,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双方对处理的结果都非常满意。而且双方的关系也得到了很好的“修复”。 宽严相济,可以促进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统一的价值目标的实现。可以使调解的效果进一步的显现和巩固。当宽严相济的政策作用于具体的案件所产生的结果令公众信服时,你调解的过程所运用的方法和技巧,才会有真正的社会效益和价值。 结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方法和技巧,是因案而异的,不是单一的,不是一成不变的。强化调解意识,注重调解的方法和技巧,可以有效地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应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相对激烈的矛盾变化和复杂的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院审理的这几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所使用的方法和技巧中,在一定程度上确实避免了被害人无法得到实际赔偿的情形,还能够使刑事案件被告人获得量刑上的宽缓,修复了被破坏过的社会关系,从而平息了诸多矛盾,力求达到了最佳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案结”“事了”和“人和”,维护了社会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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