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电力金具厂与乙铁艺有限公司
合并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0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移送的关于甲电力金具厂执行案件相关材料,裁定受理甲电力金具厂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6月21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移送的关于乙铁艺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相关材料,裁定受理乙铁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2018年10月10日甲电力金具厂和乙铁艺有限公司均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经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甲电力金具厂与乙铁艺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资产、财务、负债等方面存在严重混同。
一、意思决策机构混同。两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邵某甲,乙铁艺有限公司初始登记法定代表人为邵某乙,其后变更为现法定代表人邵某甲。甲电力金具厂法定代表人为邵某乙,2004年起由邵某甲实际控制经营,两家企业的重要事务均由邵某甲决定安排。
二、机构、人员混同。虽然甲电力金具厂与乙铁艺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不同,但两家企业住所地、营业场所相同,实际住所地相同,厂区门口同时悬挂两家企业名称牌;两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两家企业会计为同一人,在邵某甲安排下,统一管理两家企业的收支、制作两家企业的账簿账目。
三、资产混同。固定资产形式上是两个企业各自单独持有,但翻砂设备、弯花设备、磷化设备、压花设备、钢结构厂房等信达铁艺资产均被评估作价到信达金具名下;两家企业的固定资产、机械设备实质上是由邵某甲等一家人实际控制、投资开发,两企业并未区分财产归属、投入成本;厂区内两家企业共同使用同宗办公设施、机器设备等,没有任何区别标志。
四、财务、运营混同。
1.邵某甲之妻王某同时掌握两家企业的大额资金借支及资产处置权限,乙铁艺有限公司的经营业务以及资金流动,大部分通过王某往来账户核算。
2.2015年8月4日,乙铁艺有限公司通过日照银行安岚支行账户汇入甲电力金具厂200万元,同日将该资金用于偿还甲电力金具厂的中国银行贷款。
3.两企业或邵某甲共同或分别对外借款时,多以两企业名义进行担保,或以甲电力金具厂土地抵押等。
4.两企业的资金占有、使用、处分混为一体。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2018年12月11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1 破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甲电力金具厂与乙铁艺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2018年12月29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甲电力金具厂与乙铁艺有限公司合并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2019年2月23日,甲电力金具厂与乙铁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称甲电力金具厂与乙铁艺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执行完毕,请求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两案破产程序,2019年2月28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1破6、8号民事裁定书,终结甲电力金具厂与乙铁艺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案例亮点:
甲电力金具厂与乙铁艺有限公司虽然名义上是独立法人,但两企业在意思决策机构、人员、财务、运营等方面存在高度关联性和法人人格混同情形,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两公司之间资金往来频繁,存在巨额应收应付以及交叉担保、债权债务无法区分、资产划分不清混同使用的情形,两企业已经严重丧失了独立公司应有的财产独立性和意志独立性,构成法人人格的高度混同。
若两家企业独立破产,势必涉及厂房的拆迁利益分配问题,甲电力金具厂与乙铁艺有限公司共用一个厂区,该厂区已经拆迁,拆迁款项2 121万元,但是:一、两企业对该笔拆迁款如何分配没有协议,在界定分割比例时存在较大争议,双方债权人对此无法达成一致;二、两企业经济往来频繁、没有规范的财务凭据和记账,分割拆迁款需进行专项财务审计,耗时长、成本高;三、核算各自拆迁款比例,并向对方行使取回权、追偿权等权利时成本增高;四、即使可通过专项审计、诉讼等方式界定两企业资产,在乙铁艺有限公司取回自己的资产后,因破产清算本身的偿付比例较低,清偿比例差距甚微,破产费用会显著上升。同时,在两家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其进行交易的相对方是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交易、考量其责任能力,若分别破产,则将导致资产少、债务多的一方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受损;另外,分别破产清算将导致其中一家企业的普通债权人可获得清偿比例严重低于另一家,而将破产财产合并后统一清算将使财产总额增大,实现各企业的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
综上所述,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职工等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将甲电力金具厂与乙铁艺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合并破产清算,取得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