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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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10月09日 | ||
高密市 人 民 法 院 高密市 人 民 检 察 院 高密市 公 安 局 高密市 司 法 局 高法发〔2017〕20号 高密市人民法院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高密市公安局 高密市司法局 关于联合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 实 施 意 见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实现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任务目标,根据中央政法委(政法【2007】37号)《关于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意见》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决定开展联合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行动,现就联合打击行动的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市法院执行部门应对相关执行案件情况进行排查,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犯罪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进行甄别,将有关犯罪线索于每月月底前向高密市公安局相关职能部门移送。对公检法机关在具体刑事案件上对证据的把握、犯罪构成出现认识不一致情形时,所处诉讼阶段的部门提出意见,由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形成共识。 二、对市法院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市公安局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立案,并及时侦查。对涉嫌犯罪并潜逃的被执行人,市法院按照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后,市公安局应当及时将犯罪嫌疑人信息录入在逃人员信息库。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条件的应依法及时批捕、起诉。市法院对市检察院起诉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依法快速审判,确保所有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宣判,犯罪嫌疑人受到依法惩处。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要组织专门力量,专人负责,加快工作节奏,确保符合条件的案件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三、市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的妨害执行行为不构成犯罪,但需要司法拘留进行惩戒的,应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行为人逃匿下落不明,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的,市法院执行部门应将拘留决定书连同相关材料移送至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应根据移送文书及时向专业警种及派出机构发出协查信息,各专业警种及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根据协查内容结合实际工作进行比对、查找,发现行为人的,应当立即进行控制并当即通知人民法院执行部门,该类协助拘留案件纳入公安机关业务考核内容。 四、对市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员,市拘留所应凭人民法院的拘留决定书及时收拘,并对被拘留人应当严格加强管理,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参加会见,不得提前释放被拘留人。 五、市司法局应加大法律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加强对律师、法律工作者的管理和职业道德的监督。对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因犯罪被判处缓刑的纳入社区服刑人员管理。 六、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应加强协调配合,做到既分工负责,又通力协作,形成打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对市法院移送的犯罪线索,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市法院移送的犯罪线索5日内,将有关意见书面反馈市法院。市法院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提请市检察院予以监督。市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局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市检察院认为市公安局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市公安局立案,市公安局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市检察院在履行民事执行监督职责中,发现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情形,应当向市公安局移送立案。 七、市政法各部门要通过电视、报刊、网络、广播、微博、微信等各种新闻媒体,开展广泛深入的系列宣传活动,营造惩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舆论氛围,凝聚共识,形成声势,传播正能量。要召开新闻发布会,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曝光,集中展示打击成果,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高密市人民法院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高密市 公安局 高密市 司 法 局 高密市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四月十八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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